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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現將《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3年8月24日前,以郵寄、傳真等方式提出寶貴意見。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通訊地址:常州市鐘樓區玉龍南路168號鐘樓區司法局
電話:0519-88891330
傳真:88891316
附件:《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附件
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 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蘇省氣象 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 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 雨、暴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 龍卷風、霜凍、冰凍(道路結冰) 、大霧、霾和連陰雨等所 造成的災害。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是指對氣象災害的預防、監 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活動。
第四條(基本原則) 本市氣象災害防御堅持以人為本、 科學防御、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縣級市( 區 ) 人民政府應當 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氣 象災害防御議事協調工作機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
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地方氣象事業所需經費納入 本級財政預算。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權限做好本區域 內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 部門的要求,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縣級市氣象主管機構( 以下 簡稱氣象主管機構)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監 測、預報預警以及相關技術服務工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 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 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及海事、消防救援等有關單位,應當 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加強信息共享和部 門聯動,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 預防
第七條( 防御規劃)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地氣象 災害特點,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 一 ) 氣象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
( 二 ) 氣象災害防御的目標和任務;
( 三 ) 氣象災害防御設防標準、關鍵時段和重點防御區 域;
( 四 )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機制和部門職責;
( 五 ) 氣象災害防御系統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中涉及國土空間安排的,由氣象主管 機構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組織編制, 經批準后依法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建設氣象 災害防御工程設施,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 市、縣級市( 區 ) 人民政府應當 組織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本 地區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并 按規定報送備案。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的性質和等級,應 急組織指揮與應急聯動體系,相關部門職責,監測和預警機 制,應急啟動、響應程序,應急保障和后期處置,監督管理 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應 急預案,制定本部門和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報本級 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組織對城市規劃編制、重大工程建設、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 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對氣象災害風險作出評估。
本市省級以上開發區應當委托具有氣象災害評估能力 的氣象災害評估單位開展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評估工作,評 估成果供本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免費使用。氣象主管機構 應當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區域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防御設施和防災能力建設) 本市有關部門應 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提高防災能 力:
( 一 ) 縣級市 ( 區 ) 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 關部門應當在沿江、沿湖區域加強應急避難場所、避風港、 避風錨地等建設;
(二) 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易積水點完善 排水設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 發展改革部門、供電公司應當針對高溫、低溫等 災害性天氣,制定電網運營監控和電力調配方案;
( 四 )氣象主管機構和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標 準,在機場、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大橋、軌道交通、航道、碼頭等交通要道和場所完善大風、大霧、霾、道路結 冰的監測、防護設施建設;
( 五)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通信管理等 部門應當指導、監督供電、供氣、供水、排水、通信等企業 加強公用設施防雨、防雪、防冰凍的維護管理,在設計、建 設公用設施時應當考慮氣象災害的風險性,提高公用設施的 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六)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 農機安全生產的指導,完善排灌設施,加固生產設施,優化 種植養殖方式,儲備必要的防災物資;
(七)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防災能力 建設。
第十一條(雷電防護能力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建 (構) 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 雷電防護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 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的維 護、保養,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定期檢測。生產、儲存 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不 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按標準和規范主動整 改。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符合 標準規范和規程的要求,同時將檢測結論和整改建議抄送氣 象主管機構。對檢測不合格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 部門責令雷電防護裝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人工影響天氣能力建設) 氣象主管機構應 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體 系,會同有關部門,配備必要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隊伍、設 備和設施,建立布局合理、安全規范的作業網點,提升人工 影響天氣服務抗旱、大氣污染防治和森林防火等能力。
第十三條(防御重點單位管理)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 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本市氣象災 害防御重點單位,統一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氣象災害防御 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四條(防御重點單位范圍) 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一) 學校、醫院、火車站、民用機場、地鐵站、客運 車站和客運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單位或運行管理單位;
( 二 )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資的生產充裝、儲 存、供應銷售單位;
(三) 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經濟開發 項目等已建和在建的工程業主單位;
(四) 通信、電力、燃氣、廣電及水生產等對國計民生 有重大影響的企事業單位;
(五) 重點旅游景區、風景區的經營管理單位,重點文 物保護單位;
(六) 從事大型生產、大型制造業的單位和勞動密集型 企業;
(七) 水上作業、運輸等經營管理單位;
( 八) 其他因氣象災害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 失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十五條( 網格化治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 當明確基層網格員職責,協助做好下列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 一 ) 宣傳氣象災害防御知識;
( 二) 接收、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 號等信息;
( 三 ) 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害性天氣情況;
( 四 ) 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十六條( 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 傳,加強氣象科普場館或者設施的建設,定期組織開展氣象 災害應急演練,提高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 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等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并參與氣象災害防御活 動,提高科學避險避災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志愿者參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參與應急演練 等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第十七條(氣象災害保險)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 各類氣象災害保險產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 損失,提高氣象災害風險抵御水平。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八條(氣象監測系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 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加強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建設,在氣象災
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區域,加密氣象災害監測站 布點,完善氣象災害監測網絡。
第十九條(預警先導) 預計可能發生重大氣象災害時,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標準,綜合預評估分 析氣象災害發生的緊急程度、影響范圍、發展態勢和可能造 成的危害程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向各縣級市( 區 ) 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布氣象災害預警。
第十二十條(預警信息共享) 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共享 機制,依托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共享氣象災害預警資料和水 旱災害、森林火險、地質災害、農業災害、環境污染、電網 故障、交通監控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精細化預報預警)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 織研究總結影響本地的天氣系統規律,建立精細化氣象災害 預報預警體系,分鎮(街道) 制作動態實時氣象災害預警信 號,提升短時臨近預報預警能力。
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進行加密觀 測,組織跨區域、跨部門預報會商和監測聯防,及時發布災 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二條(預警信息統一發布)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發布應當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原則。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 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三條(預警信息傳播機制) 市、縣級市( 區 ) 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建 立氣象預警預報信息快速發布和傳播機制,指定專人負責氣 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播工作。
市、縣級市( 區 )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結 合實際,整合現有預警信息傳播資源,加強預警信息傳播設 備建設,加快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預 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
第二十四條(預警信息社會傳播) 廣播、電視、報紙、 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收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 氣象臺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 準確、及時、無償傳播,并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的氣象臺名 稱。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傳 播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避難場所、救援電話等信 息。
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優先通道,通過短信等方式向受 氣象災害影響區域內的手機用戶發布預警信息。
電視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在電視屏幕持續顯 示相應等級的預警信號圖標,并以滾動字幕形式播發預警內 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 臺發布信息的內容和結論,不得傳播虛假或者通過非法渠道 獲取的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五條(應急準備) 市、縣級市( 區 ) 人民政府 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做好氣象災害先期防 御、災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準備。
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組織分析、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 害,尤其是對本地區、本部門風險隱患的影響情況,有針對 性地采取預防措施,落實搶險隊伍、物資和避難場所等,做 好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六條(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 氣象主管機構 應當會同水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 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基于氣象因素的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引導部門和公眾 做好城市積澇、道路擁堵、火災、地質災害、航班延誤、空 氣污染、健康損害、高空墜物、農作物損害等的科學防御與 應對。
第二十七條(四類紅色預警應對) 臺風、暴雨、暴雪、 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 下列保障措施:
( 一) 中小學、幼兒園、托育機構、中等職業學校應當 采取停課措施;對已經到校的學生,學校應當靈活安排教學 活動,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二)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 施;對因前述災害性天氣發生誤工的工作人員,不得作遲到 或者缺勤處理。
( 三 )舉辦戶外活動或者進行除應急搶險外的戶外作業 的,應當立即停止;除政府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 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采取臨時停工、停業、停運、停航、 停園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啟動應急響應) 市、縣級市( 區 ) 人民 政府應當根據市氣象主管機構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級別,組 織有關部門分析研判氣象災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按照本地 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 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啟動本部門和單位 的氣象災害應急響應,開展氣象災害應急處置。
第二十九條(暴雨應對) 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交 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路況在強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在積水路段實行交通引導;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易澇點 等部位必要時要及時封閉;有關部門要做好城市、農田的排 澇,注意防范可能引發的城鄉內澇、中小河流洪水和地質災 害。
第三十條( 大風應對) 臺風、大風和雷暴大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建(構) 筑物、建筑工地、高空作業、港口碼 頭等場所或者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應當采取加固臨時設施等 防護措施,避免擱置物、懸掛物、附屬物脫落、墜落,必要 時采取停工停業、人員設備轉移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高溫、低溫應對) 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必須進行戶
外作業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采取限時輪崗措 施。
寒潮、暴雪、道路結冰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供水、消 防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供水管線、設施設 備和消防設施的檢查,落實供水、消防設施的防凍保暖措施;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應當采取防凍防滑措施,保證行駛安全。
第三十二條( 大霧、霾應對) 大霧、霾預警信號生效期間,車輛駕駛人應當降低車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 路的限速、封閉等管理措施,保證行駛安全。
大霧、霾橙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中小學、幼兒園、 托育機構應當停止戶外教學活動,必要時停課;用人單位應 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必須進行戶外作業的,應當 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采取限時輪崗措施。
霾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達到空氣重污染預警信號標準的, 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采取限產、 限污、停產等措施;高污染的運輸工具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 定采取限行措施。
第三十三條(氣象衍生災害和事件響應) 市、縣級市 ( 區 )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本市氣象 災害應急預案,做好因氣象因素引發交通、環境、衛生、農 業生產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發生干旱、大氣 污染、森林火災等重大災害、事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
氣象災害監測情況,在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適時組織 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公安、空管等部門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支持人工影 響天氣作業。
第三十五條(終止應急響應) 市、縣級市( 區 ) 人民 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以及災情發展和處 置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級別或者 終止氣象災害應急響應。
第三十六條(恢復重建)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后,市、縣級市( 區 ) 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應 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 門進行氣象災害情況調查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 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氣象災害的性質和等級由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并公布,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確定并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通用違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 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重點單位違法處理)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 單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由相關行業管理 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構成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分) 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和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 行。2007年1月25 日常州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常政發〔2007〕9號) 同時廢止。
《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草案) 》 (征求意見稿) 的說明
現就《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中央精神、落實主體責任的需要。2016 年,中 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 見》提出防災減災救災“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的指導思想,要求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 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 轉變。2019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對氣象工作作出重要指 示,要求做到監測精密、預報精準、服務精細,發揮氣象防 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 要指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氣象災害防 御屬地責任,有必要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固化相關制度。
二是健全工作機制的需要。黨的十九大以來,國務院進 行了大部制改革,國家應急救災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調整。我 市機構改革過程中,部分政府部門職能也發生了變化和調 整,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主體及其職責也發生了較大調整。 同時,隨著各級人民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 推進的改革要求,對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防雷安全監
管等公共服務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健全我市以氣象災害預 警為先導的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和社會響應機制,有助于充分 發揮氣象部門的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作用。
三是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近年來,氣象災害防御 相關法律法規多次修正?!吨腥A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 年 頒布施行,經過了2009 年、2014年和2016 年三次修正?!稓?nbsp;象災害防御條例》2010 年頒布施行,2017 年進行了修正?!督?nbsp;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06 年頒布施行,經過了2017 年、 2021 年兩次修正。省政府規章《江蘇省氣象管理辦法》2003 年頒發,經過了2008 年、2018年兩次修改。我市2007年發布施行的《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管理辦法》與上位法已經不 相協調。
四是提升我市氣象災害防御能力的需要。我市地處南北 天氣系統交匯處,除寒潮、臺風、暴雨等主要氣象災害外, 颮線、下擊暴流、龍卷、雷暴等強對流天氣潛在威脅性更強,其引發的局地短時強風、強降水,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 濟損失。制定相關地方規章,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氣象災 害防御法治環境,服務保障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辦法》(征求意見稿) 的起草過程
《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是2023 年立法計劃政府 規章正式項目,由市氣象局牽頭起草。立法項目啟動后,市 氣象局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常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 定程序規定》的要求,成立立法工作組,統籌推進立法工作。在對我市氣象災害防御體制機制現狀、存在問題和面臨形勢
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市氣象局完成了初稿。通過座談、電話、函詢和互聯網查詢等方式,書面向各地、市有關部門和氣象 系統內部廣泛征求意見,并通過市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 意見。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相關領域專家意見。工作 組對征集到的意見建議進行分析、論證,采納合理意見和建 議,對文本進行修改、完善。經市氣象局辦公會集體討論, 形成《辦法 (草案送審稿)》。
2023年5月,市氣象局向市政府報送《辦法(草案送審 稿)》后,市司法局著手進行合法性審查,在草案送審稿基 礎上進行了修改,對部分條款表述作了調整,形成了《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三、《辦法》(征求意見稿) 的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 共六章四十條,結合我市實際 情況,針對我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作出全面規范,細化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及信息傳播等具體措施,建立我市以氣象災 害預警為先導的應急聯動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一 ) 明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職責
《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五、第六條明確了各級政府 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議事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做好管 轄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 責分工,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二) 細化氣象災害預防相關工作
《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二章主要針對防御規劃、應
急預案、氣候可行性論證、防御設施和能力建設、人工影響 天氣作業等內容進行了細化。其中,第七、第八條對氣象災 害防御規劃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作出規定。第 九條細化了我市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第十條針對不同專業 領域防御氣象災害的需要,規定了具體的防御設施建設措 施。第十一條針對目前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需要,規定
了雷電災害防御的基本制度。第十二條細化了氣象災害防御 工作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能力建設的內容。
( 三 ) 建立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制度
《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二章第十三、第十四條對我 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制度進行了規定,明確了防御 重點單位具體職責,并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相關行業 管理部門梳理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并統一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明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及其 職責,確定防御重點部位,制定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 四 ) 強化氣象災害預警先導工作機制
《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三章通過規范氣象災害信息 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等各環節具體工作,強調做好氣象災害 預報預警預防能力建設,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供決策依 據。第二十條規定了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建立預報預警信息共 享機制。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對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氣候 警報等氣象信息的發布與傳播作出明確規定,以確保氣象災 害信息及時、規范、有效地傳播。
( 五 ) 建立氣象災害防御部門應急聯動機制
《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四章明確我市建立以氣象災 害預警為先導的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和社會響應機制。強化以 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應急聯動機制,實現氣象災害防御從 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有利于從減少災害損失 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有利于預防和減少因氣象因素直接造 成或者誘發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全面提升氣象災害 防御能力和氣象災害治理水平,助力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和 社會民生進步。
( 六) 應對極端天氣的 “四?!睉贝胧?
《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條針對暴雨、 大風、高溫低溫以及大霧(霾) 等災害性天氣作出規定,確 立了基于高級別預警的“四?!币幎?,即發布臺風、大風、 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等高級別預警期間,公民、法人和其 他組織應當采取停工停學停運等措施,避免造成氣象災害嚴 重損失。